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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地图/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21:23:49  浏览:9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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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地图

专利地图(Patent Map)由各种与专利相关的资料讯息,以统计分析方法,加以缜密及精细剖析整理制成各种可分析解读的图表讯息,使其具有类似地图指向功能。专利地图为企业指明技术发展方向,总结并分析技术分布态势,特别可以用于对竞争对手专利技术分布情况进行监视,将使企业做到知己知彼。企业不仅将专利地图用于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而且还应用于营销管理与技术创新管理。

专利地图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很早就受到重视与利用,其中日本的研究程度最深,应用范围也最广,日本于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专利地图的研究,1968年,日本专利办公室出版了日本第一份专利地图,该专利地图能显示出技术功能性和应用方面的扩展方式,并能通过专利随时间的变化关系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随后,专利地图的应用逐渐扩展到工业。为了企业的科技发展战略、开发新的商机和进一步促进对专利信息的使用,近二十年来,日本政府收集和分析了许多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来制作专利地图,并将这些地图免费放在网上。

我国仅有极少数企业利用专利地图为其服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大部分企业不了解专利地图。

一、专利地图的作用

专利作为技术信息最有效的载体,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术情报,相比一般技术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内容翔实准确。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估算,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利信息,可使企业研发工作平均缩短技术研发周期60%,节约科研经费40%。作为收集、整理、利用专利技术信息的专利地图将在未来信息世界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其实,大多数专利并不是偶然发现的,而是有目的地去设计开发的。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制造出来的产品要么是别人已经有了的,要么具有相似的技术,这是很大的研发浪费。有的企业要进军欧洲市场、美国市场,投入巨大的资金做好市场准备后,发现推广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掌握在欧美某些企业手里,如果预先为产品专利研发设定一个较明确且不会触碰到别人专利‘陷阱’的专利地图,就不会发生专利申请触礁的窘境,不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专利地图在专利信息利用中起到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承上是指将检索到的专利信息,经过整理、加工、综合和归纳,以数据的形式归入一张图表中,可供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之用;启下是指通过对专利地图的对比、分析和研究,可作出预测和判断,从而得到可利用的技术水平、动态、发展趋势等情报,为企业制定经营战略、专利战略、选定开发目标等服务。专利地图作为一种搜集、整理和利用专利信息的工具对企业有重要意义。

通过专利地图的制作和分析,可以帮助企业:
1、激发创造新专利的新概念和发现,以及可以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领域;
2、为公司制定的大研发项目的合理性进行验证;
3、对公司的技术策略进行技术方面的审慎调查,为技术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密切关注竞争者的研究动态并发现新的竞争者;
4、通过研究也可以发现在技术相对密集的领域的技术发展机会点;
5、帮助制定避免专利侵权的策略或可以专利诉讼的策略和打击对象。

二、专利地图的分析

对专利文献的分析可以由点及面、巨细弗遗的揭示技术信息。通过对单件专利的技术文献分析,可获得目前所遇问题的解决方法,获得技术发展新创意,回避现有专利陷阱。以时间为主轴,分析每周全球最新核准专利,可以快速反映新技术动向;以专利权人分析为主轴,可以了解该专利权人的技术与市场布局;以技术为主轴,时间、专利权人交叉分析,可以掌握技术趋势,对某一技术领域做出综合判断。通过专利地图分析,可以得到相关技术领域中竞争者的如下信息:

1、对手的研发活动年期分析:观察其在此期不同年份对研发活动的投入,可知各公司在其间所使用的研发资源;
2、专利的年龄分析:专利年龄等于各专利年龄总和除以专利件数。专利年龄越小,说明该公司在本领域享有较长的技术垄断优势,反之亦然。
3、专利的自我引证次数分析:自我引证越多,说明注重自我研发,与外界的技术互动有限。
4、被其他公司引证总引证次数分析和引证率分析:被引证得越多,证明该专利的价值越大,可能是该技术领域的基础或核心专利。
5、技术独立性分析:用一个系数来表示技术的独立性。独立系数越高,表明研发的独立性高,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越小;反之表明技术研发路线比较标准,侵权的可能性相对大一些。
6、主要竞争者专利相互引证分析:通过相互引证关系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引证最多的公司基本上是处于本技术领域的领导者地位。而引证者往往处于相对的技术从属地位。
7、重要公司的专利排行榜分析:可以看到本领域内技术上的竞争态势。
8、重要公司历年专利件数分析:可以看到在不同阶段各个公司的技术研发趋势和整个技术的发展趋势。

专利地图一方面可以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更重要的是还可以进一步归纳出每一个专利的技术及功效类别,通过分析这些图表隐含的与技术研发方向相关的信息,可以了解特定技术的动向,并进一步预测技术的未来走向。

在专利分析活动中,可以通过专利分析报告指导企业在一切可能的核心空白点上部署各种类型的专利,从而封杀国外竞争对手的仿冒空间,合理配置自主开发和获得授权。

三、专利地图的制作

由于专利地图所涉及的信息量非常大,整理起来异常烦琐。如果企业自身的实力不够,一般很难完成专利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还是交由专业的专利律师或咨询公司去做比较可行。尤其是进行专利侵权和有效性分析时,一定要由专业的专利律师来做。对于国外许多大公司而言,其专利地图都是用专利地图分析软件制作而成,可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现阶段专门软件缺失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可利用微软的 Excel来开展有关专利地图制作工作。

(一)制作步骤

专利地图一般包括专利管理图和专利技术图,制作专利地图步骤:
首先应明确制作专利地图目的,以及要解决的问题,它是正确选择专利文献的基石。其次要确定专利检索的主题、地区及数据库,以便确定专利地图制作及分析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第三是据检索主题和地区,进入专利数据库输入关键字和国际分类号等检索主题进行检索。第四是筛选,剔除与制作专利地图需求无关的部分,得到与研究内容相关的专利文献,利用筛选后的专利文献进行专利管理图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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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市级统筹管理,分级承担责任。
第三条失业保险工作责任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监督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的参保扩面、参保职工的登记、失业人员的登记、领取失业保险资格审核、失业保险金发放以及失业人员向社区移交和再就业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五条实现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缴入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市财政定期回拨各级财政专户。
第六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落实。
第七条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先缴后返,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没有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的县(市)、区,市财政不予补助,其缺口由同级财政自行解决。
第八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各县(市)、区规范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避免失业保险基金的损失。
第九条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失业人员就业状况认定、协助地税部门完成征缴计划;建立和完善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大力开展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活动,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负责本辖区内失业人员接收、待遇标准审核、失业金发放工作;负责制定所需发生的失业保险金支出计划,并保证失业保险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严格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按月发放。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每月负责对本辖区失业人员就业状况进行认定,出具未就业证明,失业人员凭未就业证明和相关手续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归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四条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按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0%的比例提取职业介绍费和职业培训费,用于帮助和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十五条建立规范统一的失业保险网络系统,统一开发使用失业保险应用软件,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以个人缴费记录为重要依据,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及待遇期限,及时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提供个人缴费信息查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9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9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一○年六月九日



  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市节能监察工作。市节能监察机构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节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工业、建设、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
  为查处重大违法用能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节能监察: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等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耗能产品能源效率标准、能效标识、认证标志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六)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接受节能培训的情况;
  (七)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及节能规划落实情况;
  (八)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开展节能技术服务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实施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
  采用书面监察,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案件和受理举报以及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一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人员,或者责令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
  (二)查阅、复印或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产品、设备、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超越职权进行监察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20日内将《节能监察意见书》送达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等。
  第十六条 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公正性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提出。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影响公正执法。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在节能监察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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