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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3:25  浏览:9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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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19号)精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报刊编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从事报刊出版活动、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
  一、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不断巩固和发展主流舆论阵地,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行政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资本为纽带,推进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提高报刊业集中度;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改革不断深入;坚持加强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改革方向,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改革任务,明确管理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必须按照中央有关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与调整报刊业结构、转变报刊业发展方式相结合,与实现报刊业集约化经营、培育大型报刊传媒集团相结合,与推动传统报刊业向数字化、网络化现代传媒业转型相结合,与建立健全报刊准入和退出机制、科学配置报刊资源相结合。通过改革,解放和发展报刊生产力,破解报刊业“小、散、滥”的结构性弊端,实现报刊业转型和升级,推动报刊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报刊出版传播能力。
  二、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原则上不再保留报刊编辑部体制。对现有报刊编辑部,区别不同情况实施不同改革办法。
  应转企改制的报刊出版单位所属的报刊编辑部,一律随隶属单位进行转企改制。
  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管主办的报刊编辑部,并入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本部门本单位没有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其主管主办的报刊编辑部有3个(含3个)以上的,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合并建立1家报刊出版企业;主管主办报刊编辑部不够3个的,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
  对于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管主办的用于指导工作、面向本系统发行的报刊,一律改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仅限于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交流,不得征订发行,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拉赞助和开展经营性活动。
  对于不适用上述改革办法的报刊编辑部予以停办,对违法违规出版情节严重的报刊编辑部予以撤销。对停办和撤销的报刊编辑部,由新闻出版总署注销其报刊出版许可证。
  此外,对于极少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主管主办单位、有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专职采编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法定资金来源,全国发行量较大,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转为报刊出版企业条件的报刊编辑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转为报刊出版企业。
  鼓励和支持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和大型新闻出版传媒集团公司对报刊编辑部进行整合,鼓励和支持以党报党刊的子报子刊、实力雄厚的行业性报刊出版企业为龙头对报刊编辑部进行整合,形成大型综合性或专业性报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三、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科研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主办的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是报刊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改革要根据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的实际和特点,本着突出重点、打造品牌、整合资源、加强保障的原则实施改革。
  原则上不再保留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现有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均并入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对其中具备建立报刊出版企业条件的,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转为期刊出版企业。主管主办多种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的科研部门和高等学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对所主管的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实行整体转企改制,组建专业性期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对于高等学校主管主办的学报编辑部,并入本校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对于本校没有新闻出版传媒企业但具备建立期刊出版企业条件的学报编辑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转为期刊出版企业;对于本校没有新闻出版传媒企业且不能转为期刊出版企业的学报编辑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以相同相近的专业和学科为基础,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专业性期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对于科研部门主要承担专业学术领域工作指导、情况交流任务的期刊和高等学校校报,一律改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对于在国家基础学科和前沿学科中具有领先水平、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准,并入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转为期刊出版企业条件不成熟的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可暂时保留,但要建立由科研部门分别编辑、出版企业统一出版发行的运行模式,依托大型新闻出版传媒集团公司搭建学术出版经营平台。
  四、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
  国家有关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鼓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地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和扶持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各种基金对学术期刊的支持,将国家基础学科和前沿学科的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纳入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出版基金资助范围;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对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予以扶持;积极争取支持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通过建立国家级学术水平及学术标准的评价体系、构建国家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数字化平台、实施国家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品牌工程等措施,加大对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支持力度。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和完善报刊编辑部转为报刊出版企业后的主管主办制度,探索建立主管主办管理体制和出资人管理体制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严格主管主办单位职责,要求主管主办单位切实担负起管导向、管干部、管资产的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报刊编辑部转制或合并建立报刊出版企业中,不得有非公有资本进入。
  报刊编辑部停办和撤销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做好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工作。制定专门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安置,并优先考虑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进行安置;经协商一致自谋职业的,由主管主办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兑现经济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五、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依照本通知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工作,在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和新闻出版总署的组织协调下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新闻出版局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报刊编辑部的主管主办单位具体负责所属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实施改革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切实解决好各种具体问题。要始终掌握对主要干部的任免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报刊内容的终审权,确保正确导向和持续发展。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禁在体制改革中转移和私分财物。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方案,通过其主管单位向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所报方案予以审核和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闻出版局分别向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闻出版总署报送,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并征求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后,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闻出版总署分别予以批复。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主管主办在各地区的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方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或地方按照上述程序报送。



新闻出版总署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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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1年3月26日,国家劳动总局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及保值储蓄贴补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及保值储蓄贴补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现就利率调整后有关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政储蓄转存在人民银行的活期存款、长期存款年利率随此次利率调整相应上调,活期存款利率调整为年利率3.15%,长期存款利率调整为年利率12.42%。
二、此次利率调整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起执行。邮政储蓄转存在人民银行的长期存款实行分段计息,调整日前按年利率10.80%计付利息,调整日后按年利率12.42%计付利息。
三、对于邮政部门开办的保值储蓄业务,其贴补利息仍由人民银行按实支付。邮电部门对储户实际支付以后,按月向人民银行清算。人民银行对保值储蓄应建立开销户登记簿或由邮电部门提供的收储清单代替,进行销帐控制。



199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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