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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19:28:08  浏览:9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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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内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简称新产品鉴定)管理工作,促使新产品的发展,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是指填补空白的产品;在性能、结构、技术指标等方面与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的产品。
第三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
2、新产品的各项指标,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符合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3、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正确、完整和统一;
4、工艺装备、检测手段齐全,原料、燃料和主要辅助材料确有保障,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要求,耗能指标合理;
5、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在性能、质量、生产成本及经济效果方面,应有一定竞争能力
6、农业新产品,根据其特征、特性、品质、单位产量和适应性,确定能否推广以及推广的范围。
第四条 凡准备批量投产的新产品必须经过鉴定。经鉴定合格,由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联合颁发新产品投资鉴定合格证书(简称证书)后,方可申请商标注册。凡没有证书者均不得批量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商标,物价部门不予制订正式价格,商业、供销、外贸、物资
等部门不得收购、销售,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列入生产计划,新闻单位不予宣传报道。
对于弥补市场短缺、确有发展前途、原材料有充分保证的新产品,经鉴定某些方面虽暂时达不到标准,但又具有实用价值,经标准局同意,主管局(公司)批准后,由标准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颁发临时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注册商标,生产单位方可试销一至二年;到期重新鉴定
,合格后方可颁发正式证书,投入批量生产。
第五条 各级专业局(公司)负责安排新产品设计、试制中的标准化审查,组织样机(品)鉴定,批准小批量试产(试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落实本系统新产品鉴定计划,并组织鉴定会的筹备工作。
第六条 新产品鉴定实行两级管理。省级各局(公司)所属单位的新产品,由省主管局(公司)会同省标准局进行鉴定,合格者由省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颁发证书。地(市)各局所属单位和县(区)所属企业的新产品,由地(市)主管局会同地(市)标准局进行鉴定,合格者由地
(市)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颁发证书。社队企业的新产品由县(区)主管委、办会同同级标准化部门鉴定,其鉴定结果和材料报地(市)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审批,合格者由地(市)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联合颁发证书,并向省标准局和省主管局(公司)备案。
新产品鉴定也可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新产品技术鉴定结合进行。对于涉及面广,经济意义重大,或者影响人身健康、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新产品,可不受分级管理限制,组织较高级别的鉴定。
第七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最迟应在鉴定会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局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必要的文件、资料、经主管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出通知,召开鉴定会议。
鉴定会必须有科研、设计、生产、测试、销售、试用、工商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八条 新产品鉴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鉴定大纲;
2、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3、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书;
4、新产品样机鉴定的全部技术文件和资料;
5、检验、测试结果和例行试验报告;
6、新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安全措施、耗能指标分析。
7、工艺装备、检测手段和介绍和短缺设备解决方案;
8、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性能、质量对比和经济效果分析;
9、试用单位意见及处理方案;
10、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对于技术简单的日用小商品,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设备,按合同(协议)加工订货的新产品,可不进行新产品鉴定,由专业局(公司)组织质量验收,其结果送标准局备案。
第十条 新产品投产鉴定合格证书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编号是由省、地(市)地名的第一个字加“鉴”字、年代号和顺序号组成,依次编排。如西安市一九八一年首次颁发的新产品投产鉴定合格证书,其编号为“西鉴81-01号”,其它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包括军工产品,但军工单位生产的民用和军民通用产品亦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由省标准局负责。



198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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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旅游投诉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8 号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投诉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9月16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日方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旅游投诉,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以下简称投诉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有关服务单位和旅游服务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旅游管理部门作出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市旅游局是特区旅游投诉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其所属的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承办旅游投诉的具体处理工作。
第四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 投诉者是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
㈡ 被投诉者是特区的旅游经营者及有关旅游服务人员;
㈢ 有具体的投诉事由、赔偿请求和事实根据;
㈣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旅游投诉范围。
第五条 投诉者对有下列损害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㈠ 认为被投诉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㈡ 认为被投诉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㈢ 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㈣ 认为旅游服务人员服务态度低劣的;
㈤ 认为旅游服务人员对投诉者有胁迫、欺诈行为的;
㈥ 旅游服务人员私收回扣、索要小费的;
㈦ 其它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第六条 投诉者应当向市旅游管理部门递交投诉书;书写投诉书有困难的,可以口述,但须在笔录上签字。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设立旅游质量投诉监督电话,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诉条件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投诉手续。
第七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并通知被投诉者。
投诉事项不属于旅游管理部门管辖的,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 日内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被投诉者应当在收到投诉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情况书面提交市旅游管理部门,并协助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供证据,不得隐情阻碍调查工作。
第九条 投诉者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请求调解或与被投诉者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变更投诉要求。
第十条 被投诉者可以与投诉者自行和解,向投诉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据事实,反驳投诉请求,提出申辩,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于能够调解的投诉案件,在投诉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5日内,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对于协调处理失败的投诉案件,由市旅游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㈠ 对由于被投诉者主观过错造成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据有关规定,核定赔偿数额,责令被投诉者赔偿;被投诉者是旅行社的,可以从其上缴的质量保证金中赔偿投诉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承担旅游管理部门的调查费用,不足部分由被投诉旅行社补足。
㈡ 对投诉者请求不当的,驳回赔偿请求。
第十三条 被投诉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旅游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照:
㈠ 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低劣的;
㈡ 违反国家旅游定点管理规定的;
㈢ 阻碍旅游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或谎报事实,出据伪证,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十四条 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旅游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按国家、省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市)的旅游投诉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复旦大学等11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复旦大学等11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四届专家组有关专家的意见,经研究决定,批准复旦大学等11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见附件)。
请你们加强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领导,建立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附件: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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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级学科) |
|------------|----------------|
|复旦大学 |力学 |
|------------|----------------|
|上海社会科学院 |理论经济学 |
|------------|----------------|
|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 |
|------------|----------------|
|湖南大学 |数学 |
|------------|----------------|
|上海大学 |数学 |
|------------|----------------|
|北京师范大学 |系统科学 |
|------------|----------------|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光学工程 |
|------------|----------------|
|山东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 |
|------------|----------------|
|重庆建筑大学 |建筑学 |
|------------|----------------|
|北京林业大学 |生物学 |
|------------|----------------|
|白求恩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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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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