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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43:39  浏览:9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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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金昌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残工委)主管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依法组织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运管、民政、人事、统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市、县(区)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金单位和非公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此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含本数)但不足一人的单位,也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或按实际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鼓励、支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鼓励城镇个体工商户扶残助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适量保障金。

第四条  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接受过一定技能培训的无业残疾人,为安排就业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不再重新安排。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由本各级残联推荐,也可自行向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优先安排。

各单位在职伤残职工、伤残军人和各类福利企业集中安排的残疾人,经市、县(区)残联评定后达到国家残疾标准的,可计入本单位残疾人安排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要依法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安排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支付劳动报酬,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六条  各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残联报送上年度《残疾人就业安排基本情况统计表》、《残疾人职工名册》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的计划。

第七条  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和本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满额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即中央、省属驻金单位和市直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保障金收缴和管理,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县、区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分别由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第九条  市、县(区)残工委根据保障金标准和各单位报送的职工及安排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审核确定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及数额,在每年9月底前向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自收到交款通知书30日内必须按《通知书》所列银行帐号、应缴数额和交款期限,按时足额缴纳。

财政、工商、税务、运管等部门协助同级残联做好保障金的收缴工作。

对拒缴、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市、县(区)政府残工委通知银行或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划拨或代收,并按每日5‰的比例计收滞纳金;对虚报安置残疾职工人数的,责其令改正,并补交应缴纳的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条  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的,由市、县(区)残工委责令限期缴纳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缴纳保障金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因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本单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财政和残联审核,报市政府残工委批准。

第十二条  凡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缴纳的保障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征收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专用票据,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人经营;

(四)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经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对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残工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残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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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6日的决定:
免去张文康的卫生部部长职务;
任命吴仪(女)为卫生部部长(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4月26日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于2009年9月2日经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中,要认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统一标准,依法实施。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发展才是目的”的理念,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统一操作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审核,适用本规范。

  二、申请类别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分为三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是指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信件、包裹和印刷品等快递业务。

  三、职责划分

  国家邮政局审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审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承担国家邮政局指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

  四、审核内容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3)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4)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拨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收寄、运输、投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用户人身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等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网络由传递快件(邮件)的固定营业网点、处理场所、运输网路、揽收和投递线路等组成。营业网点是指有企业标识的、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

  运递能力是指包括机动车辆在内的满足寄递快件(邮件)运输和投递的能力。

  (2)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3)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快递业务员,是指从事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工作的人员。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2)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是指处理场所面积能够满足企业分拣、封发快件(邮件)的需要。

  (3)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2)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3)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50%;

  (5)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涉及国家安全等因素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快递业务员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即可认定其具备职业资格。审核部门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复印件),根据证书编号进行抽查。

  五、申请材料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以加盟或者代办形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加盟合同或代办协议;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自营代收货款承诺书,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及资金结算系统的相关资料,以及代收货款服务合作协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审核时限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四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协助国家邮政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核查,并向国家邮政局提交核查意见。

  七、监督检查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



  附件: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流程


      1-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流程图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5929_30409800.doc

      1-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5953_55993900.doc

     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7438_83466600.doc

     三:符合《邮政法》第85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7589_62002000.doc
  
     四:审核文书样式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8678_116636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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